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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指引》(2025版)》第二章 劳动合同合规指引

时间:2026-03-11 来源:法律服务部 字体大小: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主体适格、意思自治。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必须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2)劳动者应年满十六周岁,特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应年满十八周岁,且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法定必备条款,并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

  (一)重点提示

  1.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二条。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重点提示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重点提示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各自承担的全部义务,相互协作,并为另一方履行义务提供条件。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用人单位若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六、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重点提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劳动合同违法中止,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恢复其工作并补发中止期间的工资;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能需要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重点提示

  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劳动合同变更有效。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八、劳动者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一)重点提示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九、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一)重点提示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中,有第(2)(3)(4)项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

  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提出。

  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1)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期满且不存在应当依法续订、续延劳动合同情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4)用人单位解散的,但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

  (5)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存在劳动合同客观不能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重点提示

  1.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十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

  (一)重点提示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3.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

  十二、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计算标准。

  (一)重点提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即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十三、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