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指引》(2025版)》第三章 用工管理合规指引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4.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八十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二、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
(一)重点提示
1.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2)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3)奖金分配办法;
(4)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5)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
2.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2)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3)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4)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5)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
3.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采纳。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或者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法律文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十四条。
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一)重点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2.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法律文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五、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一)重点提示
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二条。
六、用人单位应当落实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重点提示
1.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2.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4.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5.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6.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三)相关法律文件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
七、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重点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八、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三)相关法律文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九、未成年工劳动特殊保护。
(一)重点提示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3.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1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4.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三)相关法律文件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