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指引》(2025版)》第四章 工时休假合规指引
一、国家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一)重点提示
1.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一)重点提示
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行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的,仍适用标准工时制相关规定。
(三)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三、用人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一)重点提示
1.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4.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四、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五、法定休假日规定。
(一)重点提示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2天(5月1日、2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至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
六、带薪年休假规定。
(一)重点提示
1.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进行折算。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七、医疗期规定。
(一)重点提示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相关法律文件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八、婚丧假规定。
(一)重点提示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
2.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3.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九、产假护理假规定。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1)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3)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4)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5)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5.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七条,《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十、育儿假规定。
(一)重点提示
1.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2.每年的育儿假不按子女数量叠加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
3.每年的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但应当在周年内使用完毕,不结转至下个周年。
4.劳动者在休育儿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3.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相关法律文件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