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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指引》(2025版)》第五章 工资支付合规指引

时间:2026-04-01 来源:法律服务部 字体大小:

  一、最低工资制度。

  (一)重点提示

  1.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4.2024年1月1日起,无锡市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为24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4元/小时。

  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4号),《关于调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锡人社发〔2024〕4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工资应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

  (一)重点提示

  1.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2.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法律文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六、第六十一条。

  三、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2.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或其依法委托的第三人,有可能构成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三)相关法律文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

  四、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一)重点提示

  1.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2.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法律文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五、工资支付周期。

  (一)重点提示

  1.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2)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

  (3)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情形的工资支付。

  (一)重点提示

  1.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

  (一)重点提示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一般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

  八、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工资。

  (一)重点提示

  1.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九、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一)重点提示

  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1)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

  (4)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5)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6)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7)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8)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

  十、其他特殊情形的工资支付。

  (一)重点提示

  1.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十一、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特别规定。

  (一)重点提示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2.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3.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三)相关法律文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