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合规指引》(2025版)》第六章 劳务派遣合规指引
一、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一)重点提示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
(一)重点提示
1.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3.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1.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
(一)重点提示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2.劳务派遣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用工单位是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4.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四、劳务派遣用工及适用岗位。
(一)重点提示
1.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2.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3.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五、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重点提示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六、用工单位可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一)重点提示
1.被派遣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3.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七、用工单位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一)重点提示
被派遣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文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重点提示
1.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13种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终止与被派遣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被派遣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被派遣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被派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劳务派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九、工资支付。
(一)重点提示
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报酬应当按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相关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
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一)重点提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劳务派遣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劳务派遣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劳务派遣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⑥劳务派遣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⑦劳务派遣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3)劳务派遣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①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④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裁减人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务派遣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①用工单位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②用工单位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济补偿按被派遣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月工资是指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二)风险提示
风险等级★★★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相关法律文件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