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经营风险防控警示案例之行政违法防控篇
行政违法风险防控篇:严监管下的合规底线坚守
典型案例
1. 无锡市生态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多家企业存在非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某化工企业超标排放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5倍;某电镀企业未运行废水处理设施,将废水直排雨水管网;某印染企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擅自生产。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对相关企业分别处以罚款 50 万-200万元,责令停产整改,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评价系统。
2.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老年人药品虚假宣传典型案例(2025年):多家企业在药店、社区讲座中虚假宣传保健品:某生物科技公司宣称“益生菌能治愈糖尿病”,某健康管理公司将普通食品包装为“抗肿瘤特效药”,通过免费体检、赠送礼品诱骗老年人购买。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对涉案企业处以罚款20万-8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3. 无锡市燃气灶具及配件产品质量违法典型案例(2022 年):经实名举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销售燃气采暖热水炉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属需强制认证的家用燃气器具,却未经认证,检测显示 “电器安全性” 不符合国家标准,且当事人擅自制作产品标签、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更改型号标注后销售,已售出 6 台,案发后召回销毁。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节约能源法》相关规定,市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 无锡市长江禁渔涉渔案件:自2020年长江“十年禁渔”实施以来,无锡地区确定了以“生产无加工、线上线下无销售、餐饮无供应、全环节无广告”为目标,聚焦水产市场、餐饮单位、电商平台等重点领域,全链条打击非法销售长江流域渔获物行为,累计立案查办涉渔案件 48 起,其中3起被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2起入选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案件类型以“虚假宣传冒充长江渔获物”“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为主,典型案件包括:某火锅店虚假宣传案,该店长期将“西伯利亚鲟(杂交种)” 冒充“中华鲟”、“斑点叉尾鮰”冒充“长江鮰鱼”销售,2019年至案发销售额达361.7万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被罚款20万元;某公司非法销售案,该司在淘宝店宣称所售“刀鱼馄饨”原料为“长江洄游刀鱼”,经查原料实为非法捕捞的长江刀鱼,市场监管局依据《渔业法》将线索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对“捕-销”链条开展联合打击;某店虚假标注案,当事人将安徽巢湖刀鱼冒充“长江刀鱼”,自行印制标注“长江黄金水道产地”的标签,通过门店及朋友圈宣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立案查处。
5. 无锡某机床附件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政处罚案:公司法定代表S某曾就职于无锡某机床附件公司,入职时签署《保密合同》《电脑使用安全规定》;离职后独资成立新公司,还拉拢原公司员工虞某、黄某加入,形成 “离职团队合谋侵权”模式。侵权手段有:S某在职期间通过手机偷拍权利人刮屑板产品的核心生产技术图纸;新公司从原公司合作供应商处非法获取同类产品图纸;直接抄袭原公司官网的产品介绍、技术参数等内容用于自身宣传,全方位窃取商业秘密并用于新公司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形成与原公司的直接竞争。
原公司发现侵权后,同步启动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新公司使用的技术与涉案秘密实质相同,判决其向原公司赔偿100万元。无锡市某区市场监管局结合法院民事判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商业秘密)及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新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考虑其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裁量后处以10 万元行政罚款,形成“民事赔偿+行政罚款”的双重惩戒。
6. 吴某销售假冒“IKEA”毛绒玩具案: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位于新吴区某地下车库的吴某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IKEA”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749个,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扣押。经商品权利人辨认、鉴别,吴某销售的“IKEA”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吴某开设有多家网店,在产品页面均向消费者明示“100%正品”。从2021年3月开始,吴某从上游网店以明显低于正品的价格购进涉案的毛绒玩具并通过其开设的网店销售,商品上的标签可以通过权利人手机端APP扫码验证,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初步查明,吴某共购进假冒“IKEA”商标的毛绒玩具6400余个,已售出5600多个,涉案金额近13万元。
吴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宜兴市某紫砂艺术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2020年):2020年间,宜兴市某紫砂艺术有限公司为提升产品溢价,在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宣传中,虚构其作品由“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亲手制作或监制,并大量伪造配套的“大师收藏证书”。经查,相关产品均为普通工艺品,违法经营额达12.9万元。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2万元罚金。此案入选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警示企业在利用传统文化背书时必须确保真实性。
8. 无锡某企业环保违法排污案(2021年):该公司主营沙盘模型设计加工,生产工艺含喷漆、晾干、激光雕刻等环节,需通过“二级水帘+水汽分离+UV光氧催化”设施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执法检查发现,其UV光氧催化设施内多根 UV 灯管故障损坏,无法正常降解废气;同时未建立完整的环保台账,未如实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如灯管更换频次、活性炭吸附效率)及废气排放监测数据,属于“未按规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 环保台账不完整”双重违法。虽未直接披露排放口监测超标数据,但“UV灯管故障”会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升高,符合“排放数据异常”的隐性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万元-20万元区间罚款(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罚款金额参照同类案件约5万元),同时要求补建环保台账,定期记录设施运行及排放数据。
9. 无锡某企业劳动用工违法案(2022年):2022年11月,梁溪区人社局接到举报无锡某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经查,该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9名职工工资总计45655元。次月,梁溪区人社局向该企业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支付9名职工结欠工资,该企业逾期未支付。2023年2月,梁溪区人社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理,对其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10. 无锡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23年):权利人某软件公司举报称,无锡某公司未经授权、在承接的12个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复制、使用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企业资源规划(ERP)商业软件”核心代码,用于搭建项目管理系统。经查,无锡某公司通过员工私下获取的软件安装包,破解加密程序后提取核心代码,修改界面标识后嵌入自有系统,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同时无法提供软件授权协议、购买凭证等合法使用证明,涉案12个项目合同金额合计86万元,均依赖侵权代码实现核心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许可复制、使用他人作品)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无锡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权软件代码,删除所有侵权副本;没收违法所得21万元(扣除成本后的项目利润),并处以罚款35万元(参照侵权项目金额的40%裁量),同时将案件线索抄送税务部门核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情况。
11. 江阴市超市化妆品标签不合规案:消费者举报江阴市某超市含6家分店销售的某化妆品标签存在问题。经查,该化妆品标签除标注合法的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外,额外标注“品牌方: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该香港公司并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受托生产企业,“品牌方”概念无法规明确界定,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香港公司是产品责任主体,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标签内容的强制性规定。涉案化妆品为普通护肤类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2万元,未检出质量安全问题,超市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证实标签问题源于上游供货商。
鉴于超市属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下架涉案产品,且无主观违法故意,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其限期更换合格标签;同时将问题通报供货商所在地广州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源头整改,后续回访显示超市已建立化妆品标签专项审查制度,更换优质供应商。
12、江阴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入选市场监管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该公司原名为“中国某工程公司江阴某厂”,2022年因股权变更被法院裁定强制更名,但2023年1月至8月期间,仍以原厂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在产品宣传册、官网及合同中使用“中国某工程公司江阴某厂”名称,开具质量证明书时加盖原厂质量检验章,误导客户认为其仍隶属于中国某工程公司、具备国企背景及相关资质。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假名称获取3笔业务订单,合同金额合计45万元,客户证实若知晓其已更名,不会选择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江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厂名,销毁所有印有原厂名的宣传材料及印章;没收违法所得9万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同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限制参与政府项目投标。
13. 无锡某餐饮公司“好评返现”虚假交易案:该公司搭建微信小程序,吸引“美团”“饿了么”平台外卖商家入驻,开展以“好评返现”为核心的虚假交易活动。商家入驻后设置“放餐限量”(每日“霸王餐”单数)和“品鉴限量”(需好评的单数),消费者通过小程序跳转至外卖平台下单,按要求“晒图好评”后可获高额返现(如满40元返35元),公司向商家收取3元/单的服务费。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5月期间,该公司累计促成虚假交易46148单,收取服务费11.2573万元,导致外卖平台上相关商家的评分虚高,误导消费者选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帮助其他经营者虚假宣传)及第二十条第一款,梁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关闭小程序,停止虚假交易服务;没收违法所得11.2573万元,并处以罚款22万元(参照违法所得的2倍裁量),该案成为无锡首例查处“刷单炒信”服务商的典型案,入选市场监管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14. 江阴市某铝业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生产案(2025年4月):江阴市生态环境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公司熔铝生产环节存在两大违法问题:一是生产原辅材料与环评审批不符,环评核准使用“高纯铝锭”,实际使用低价“再生铝料”(含杂质较多,易产生额外废气);二是未完成技改项目审批即擅自生产,2024年12月新增2台10吨熔铝炉,未按规定办理环评变更手续,且未配套建设对应的废气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监测显示,熔铝炉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超标1.8倍,车间无组织废气逸散严重,公司无法提供原辅材料变更备案及技改审批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批先建)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江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2台新增熔铝炉实施动力电源断电查封,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设备;立案处以罚款80万元(参照技改项目投资额的10%裁量),同时要求其限期补办环评变更手续,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后续将跟踪整改情况。
15. 江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不到位案:江阴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周边居民投诉后,联合澄江街道执法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堆场及运输环节存在明显扬尘问题:一是砂石堆场防尘网覆盖不到位,约3000平方米砂石裸露,未设置喷淋降尘设施;二是运输车辆抛洒严重,驶出厂区的重型货车未冲洗轮胎,车厢未加盖篷布,导致沿线道路散落砂石,晴天扬尘明显。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扬尘监测仪,测得堆场周边PM10浓度为180μg/m³,超出周边环境背景值3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15日内整改,要求完善防尘网覆盖(覆盖率需达100%)、增设喷淋系统、建立运输车辆冲洗及篷布遮盖制度;整改期间限制砂石运输作业时间(避开居民出行高峰),后续将开展“回头看”检查,确保整改到位,未按期整改将依法处以罚款。
16. 无锡某食品公司标签虚假宣传案(2023年):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的“手工山楂条”包装上标注“纯天然”“零添加”字样,但检测显示产品含有“山梨酸钾”(防腐剂,含量为0.05g/kg),不符合标签宣传内容。经查,该公司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在未改变生产工艺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包装标签,删除“含山梨酸钾”的成分说明,标注虚假宣传用语;涉案产品生产批次为2023年5月-6月,累计生产1.2万袋,已销售8000袋,货值金额18万元,未收到消费者健康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标签内容虚假)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无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已销售的8000袋产品,销毁剩余4000袋;没收违法所得5.4万元,并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要求其整改标签设计,提交新标签备案,后续将加强对其产品的抽检频次。
【联盛律师合规建议】
1. 建立行政合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开展自查,重点排查宣传内容、环保设施、劳动用工等环节;法务/合规部门负责合同、授权链条、合规台账审查;管理层强化重大事项审批、合规审计与风险预警。
2. 强化专项合规管理:产品合规方面,建立标签、包装、宣传内容审查制度,避免使用“最”“第一”“纯天然”等绝对化用语,落实产品追溯体系;环保合规方面,取得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等证照,生产变更及时办理审批,建立环保设施运维记录制度,对排污口实施实时监测与视频留存;营销合规方面,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杜绝虚假宣传、“刷单”等误导行为。
3. 规范人员与流程管理:招录高管时进行“避风港”背调,签署《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承诺书》;建立劳动用工全周期合规体系,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加班审批与留痕流程;对广告、技术、HR等部门开展专项法规培训,提升合规意识。
4. 优化应对与整改机制:面对行政检查,建立即时响应机制,指定专人对接,确保证据链闭环,依法配合调查取证;对工商登记、经营许可等证明文件设定定期核对流程,建立日常行政合规检查机制,及时整改轻微违法行为;若对执法行为有异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