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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经营风险防控警示案例之企业经营及商业风险防控篇

时间:2026-05-18 来源: 字体大小:

企业经营及商业风险防控篇:筑牢经营根基,防范潜在危机

典型案例

  1、冯某与江阴某乐器公司、孔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年):案件涉及排箫技术秘密与专利侵权。冯某(知名排箫演奏家)申请“排笛”发明专利,2015年1月获授权。2018年,冯某发现丁某(江阴某乐器厂经营者)生产侵权排箫,达成“停止侵权+赔偿5万元”和解协议;后丁某反悔起诉主张“误解签约”,苏州中院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4月,冯某在上海民乐展公证购买孔某(丁某丈夫)销售的侵权排箫,孔某所用商标为丁某注册;2022年,冯某向无锡中院起诉,主张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及惩罚性赔偿;2023年无锡中院判决支持部分诉求,2024年最高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孔某等辩称“音管内壁凸起是工艺误差”,法院当庭拆解产品,确认凸起为“上宽下窄收缩式弧形锥体”,且吹奏试验证明磨平凸起后音色减弱,认定侵权成立;因冯某无法提供孔某准确销售数据及利润率,未支持惩罚性赔偿,综合专利创新度、侵权主观故意(孔某知晓丁某此前纠纷仍侵权),判赔35万元。

  本案是无锡中院首个通过“飞跃上诉机制”移送最高法院的实体判决案,首次以“庭审拆解+现场吹奏试验”认定专利侵权,为传统民族乐器(排箫起源于宋代)的现代专利保护提供标杆。无锡中院审理后保护了权利人创新成果,入选江苏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无锡某高新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2019年,张某入职该高新企业任副总经理,负责物联网技术研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绩效考核不达标可调岗,不可直接解除”;2023年,公司以“年度绩效考核未达标(指标含‘3个月内完成3个省级项目申报’,未考虑政策审批周期)”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未协商调岗或培训;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考核指标不客观、解除程序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

  法院认定“3个月完成3个省级项目申报”指标超出合理范围(同类企业平均周期6个月),属“绩效考核标准不客观”,公司解除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判令支付赔偿金48万元(张某月均工资3万元,工作4年8个月,按5个月工资×2倍计算)。

  2. 无锡中院审理“建设工程款纠纷案”(2021年):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因工程款结算、签证手续不全产生争议,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部分支持承包方诉求。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发包方)以“签证手续不全(如幼儿园格栅涂料、物业用房脚手架无书面签证)”为由,拒付12万元新增工程款;主张“31号楼外墙涂料由第三方施工”,但未提供完整施工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主张阳台露台修补1356个洞口,发包方仅认可800个,无共同签字确认单。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支持承包方新增工程款诉求:虽无书面签证,但现场勘察确认工程实际存在,发包方无证据证明由第三方施工;按承包方主张的1356个洞口计算价款(扣除2052元差额);鉴定机构现场核对图纸,确认“每个阳台需2个洞口修复”,发包方异议无证据支持。

  法院驳回承包方31号楼工程款诉求:承包方仅以“发包方结算书包含该项目”主张施工,无劳务记录、材料采购凭证佐证,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院最终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86万元(扣除已付120万元及税差4.6万元)。

  3. 江阴市“股东争议案”(2022年):公司两名股东因利润分配、经营权、财务公开等问题产生矛盾,法院支持股东查账权并否决部分决议。2018年,王某、刘某借名登记为该铝业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各4400万元,期限2045年),实际由邵某控制;2020年公司欠材料公司货款105万元未清偿;2022年,王某、刘某将股权转让给朱某,未实缴出资。王某、刘某主张邵某隐瞒2019-2021年利润80万元,要求查阅财务账簿;朱某受让股权后,邵某拒绝移交公章及经营资料,主张“实际控制人权利”;材料公司起诉要求朱某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王某、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认定并判决:王某、刘某虽为借名股东,但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有权查阅股权转让前的财务账簿;否决“邵某实际经营权”,因无书面代持协议、邵某无股东登记,不能对抗工商登记的朱某经营权,判令邵某移交公章及资料;朱某在未缴8560万元范围内担责,王某、刘某在债务产生后转让股权,属“逃避债务”,判令其在各4400万元未缴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 无锡某企业舆情危机案(2021年):员工在社交媒体发布不当言论引发舆情危机,导致合作方暂停合作、订单减少,企业因未及时澄清损失严重。企业主营母婴用品跨境销售,与3家日本品牌签订独家代理协议;2021年9月,员工李某(客服主管)在朋友圈发布“日本核污染区奶粉可通过保税区入境”言论,被截图传播,引发消费者恐慌。舆情爆发后,企业未及时回应,3家日本品牌暂停供货(担心品牌形象受损),天猫、京东店铺订单3天内下降70%,预估直接损失210万元;次月,企业才发布声明称“李某言论不实,已开除并报案”,但消费者信任度未恢复,季度销售额同比下降45%。

  典型教训:企业未建立舆情监测机制(言论传播24小时后才发现),无统一发声口径,错失“黄金4小时”回应期;未与合作方提前签订舆情应对预案,导致合作中断。

  6. 周某与医疗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肇因为离职员工与企业商业秘密、业务范围之界定不明而导致风险和纠纷。原告无锡某医疗设备公司(主营微创外科器械研发)、被告周某(原技术总监)。双方协议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从事医疗器械研发’企业”,周某离职后入职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主张该公司“主营美容器械,与医疗无关”;公司主张周某带走“微创器械核心部件图纸”,周某辩称“仅带走个人工作笔记,无涉密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定周某违反竞业限制:南京某公司虽主营美容器械,但近3年申报的3项专利含“微创切割技术”,与原公司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协议约定范围合理。

  法院认定商业秘密侵权不成立:公司未举证证明“核心部件图纸”属于商业秘密(无保密标识、未限定知悉范围),但周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令支付违约金50万元(按协议约定,扣除已付补偿金8万元)。

  6. 江阴某外贸企业数据出境违规案(2024年):跨境电商企业将境内用户数据传输至境外服务器用于AI分析,未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被无锡市委网信办联合市监局约谈,责令整改并暂停相关业务,该案为无锡市委网信办2024年数据合规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江阴某跨境电商企业(主营服装出口,平台用户超50万人)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3月,将境内用户的姓名、手机号、收货地址、消费偏好等数据(累计12万条),传输至境外服务器(位于新加坡),用于AI算法优化推荐。但未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要求,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程序,仅与境外服务商签订“数据保密协议”,未进行风险自评估;且数据传输未采用加密技术,存在泄露风险。

  无锡市委网信办联合市监局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立即暂停数据出境业务,30日内完成安全评估申报;对已传输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删除无关用户信息;建立数据分类分级制度,配备专职数据合规人员;6个月后复查,未达标将处5万元-50万元罚款。

  8、无锡某汽车设计公司遭遇虚假仲裁案:该案为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2023年“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申请人李某(原总经理)因业绩不达标被辞退,怀恨在心,串通7名员工(含财务、设计岗),谎称“公司拖欠2022年7-11月工资”, 利用离职前未交还的公章,伪造“工资欠条”“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虚构代理关系(自称“员工代表”),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未核实代理权限及欠条真实性,于2023年1月作出调解书,要求公司支付242万元;2023年2月,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遂向滨湖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核查发现:欠条公章为李某偷盖,7名员工中3人已收到工资(银行流水佐证),存在“虚假代理+伪造证据”。后经滨湖区检察院监督,仲裁委撤销原调解书,法院终结执行,李某因“虚假诉讼罪”被立案侦查,7名员工被处以罚款。

【联盛律师合规建议】

  1. 完善公司治理与合同管理:建立“三会”规范化制度,明确利润分配、财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流程;实行合同电子化闭环管理,对工程签证、施工变更等关键环节建立“留痕+审批”制度,确保资料归档完整;关键岗位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范围与补偿标准。

  2. 强化供应链与合作伙伴管理:建立供应链尽调机制,核查合作方工商、税务、司法风险,建立诚信档案;对软件采购、OEM/ODM业务等实施知识产权前置审查,核查授权链条,避免侵权风险。

  3. 防控用工与内部治理风险: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续签、变更与存档流程,裁员或调岗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程序,宁可支付经济补偿金(N),避免非法解除的赔偿金(2N)及声誉损失;建立离职审计制度,及时收回工作证件、公章、空白合同等,解除相关授权并告知合作单位;完善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回收制度,严禁无审批外带,全过程留痕。

  4. 应对新兴风险与危机管理:数据合规方面,开展数据资产盘点与分类分级,涉及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需签订标准合同、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按要求申报安全评估;舆情管理方面,建立舆情监测机制与员工社交媒体行为规范,制定危机公关预案,明确发声机制与统一口径;建立经营风险应急处置机制,遭遇虚假仲裁、诉讼等情形时,及时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